第三節 電梯、自動扶梯
第4.3.1條 電梯
一、電梯不應計作安全出口,設置電梯的建筑物仍應按防火規范規定的安全疏散距離設置疏散樓梯。
二、電梯井不宜被樓梯環繞。
三、在以電梯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棟建筑物內或建筑物內每個服務區,乘客電梯的臺數不宜少于2臺。
四、電梯不應在轉角處緊鄰布置,單側排列的電梯不應超過4臺,雙側排列的電梯不應超過8臺。
五、電梯候梯廳的深度應符合的規定。
六、電梯井道和機房不宜與主要用房貼鄰布置,否則應采取隔振、隔聲措施。
七、機房應為專用的房間,其圍護結構應保溫隔熱,室內應有良好通風、防潮和防塵;不應在機房頂板上直接設置水箱及在機房內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八、電梯井道和機房的安全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消防電梯設置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3.2條 自動扶梯
一、自動扶梯不得計作安全出口,設自動扶梯的建筑物仍應按防火規范規定的安全疏散距離設置疏散樓梯。
二、自動扶梯起止平臺的深度除滿足設備安裝尺寸外,應根據梯長和使用場所的人流留有足夠的等候及緩沖面積。
三、扶梯欄板應平整、光滑和無突出物。
四、扶手與平行墻面間、扶手與樓板開口邊緣間及相鄰兩平行梯的扶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40m。
五、設置自動扶梯的開敞空間應按防火規范要求加強防火措施。機房、梯底和機械傳動部分除留設檢修孔和通風口外均應以非燃燒體材料包覆。
第4.2.2條 臺階
一、室內外臺階踏步寬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室內臺階踏步數不應少于2級。
二、人流密集的場所臺階高度超過1m時,宜有護欄設施。
第4.2.3條 坡道
一、室內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輪椅使用的坡道不應大于1∶12。
二、室內坡道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休息平臺,平臺寬度應根據輪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緩沖空間而定。
三、坡道應用防滑地面。
四、供輪椅使用的坡道兩側應設高度為0.65m的扶手。
第4.2.4條 欄桿
凡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載規范規定的水平荷載;
二、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05m,高層建筑的欄桿高度應再適當提高,但不宜超過1.20m;
三、欄桿離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不應留空;
四、有兒童活動的場所,欄桿應采用不易攀登的構造;垂直桿件間的凈距不應大于0.11m。